放弃继承权的时间要求
《民法典》第1124条明确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做出。不过,有时继承人会在遗产分割后做出所谓“放弃继承”的表示。对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5条规定:“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严格说来,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放弃的不仅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债权、股权等其他财产权利。所以,本条规定略显不严谨。
从实践来看,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是,当事人在继承开始之前放弃继承,往往还签订了合同,这些合同是否有效?例如,在老年人再婚的情况,在子女们的要求下,两个老年人可能会签订一份双方都放弃对于对方遗产继承权的协议。在比较法上,是否允许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存在不同的做法。我国《民法典》对此也没有规定,法院的裁判立场也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意思表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继承人事后不得反悔;有的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人可以反悔;还有的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笔者倾向于认为,应当允许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毕竟这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而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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