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行为无效的认定
继承人可以放弃其继承权,这是“财产权原则上可以放弃”原则的体现,《民法典》第1124条对此也予以认可。但是,在例外情况下,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不应允许。对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此处所说的“法定义务”,通常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负有的义务(如赡养义务)。例如,继承人原本生活困难,放弃继承,导致其无法履行对妻子的扶养义务,就属于此种情形。在实践中,因为被执行人放弃继承,导致无法履行其对他人负担的债务,法院往往也认定,放弃继承无效。不过,在理论上,也有学者认为,如果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不能履行其约定的义务,如清偿欠款的义务,则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适用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则。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与放弃继承无效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何合理界分,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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