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认定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把他当作“外人”。但是,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尽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两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笔者认为,法院在认定时,可以采取适当宽松的标准,以鼓励孝敬老人的善举。例如,在一起案件中,丈夫意外死亡后,儿媳坚持生下遗腹子且没有改嫁,她还帮着公公处理部分家庭事务,法院就采取相对宽松的标准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另外,如果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被认定为尽了赡养义务,而没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也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认定其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而给予其遗产酌给请求权,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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