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是否还存在继承权
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是否还存在继承权?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问题,之前咱们讲过,有没有继承权,主要在于双方之间有没有形成扶养关系,以及如何界定扶养关系的问题。这里咱们主要说的是,在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基础上,如果生父和继母或者生母和继父离婚的情况下,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是否还存在继承权?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民法典》规定了这种情况应当“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的规定,认定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仍然存在,不受生父和继母或者生母和继父离婚而影响,因为既然已经形成了扶养关系,就形成了拟制血亲的关系,就应当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不因婚姻的终止而解除。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有明确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1986年的批复仅为司法指导文件,且颁布时间较早,根据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或生母抚养。根据这条规定,只要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就视为终止了已经形成的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包括终止了继承法律关系,继子女和继父母互相不再享有继承权。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在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可以要求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给付生活费或适当补偿继父母抚养期间支付的抚养费。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持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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