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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姐姐可以与弟弟分父母家的遗产吗

日期:2022-12-0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出嫁姐姐可以与弟弟分父母家的遗产吗?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钱某夫妇(文中均为化名)死亡后遗留下三十余万的拆迁补偿款和十余万元的银行存款。钱某夫妇病故前主要有儿子小刚照顾、看护,女儿小玲嫁往外市,逢年过节时看望二老。因对父母丧葬费支取有异议,姐弟俩产生纠纷。小刚认为,姐姐平时对父母照顾较少,父母丧葬事宜皆是自己一手操办,父母留下的钱已花光,常言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即使父母有遗产姐姐也不应继承;小玲辩解,平时父母的衣服购买、医药费支取等生活开销都是靠女儿家接济,弟弟根本不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遗产。经亲友、村委会多次协商无果后,小玲遂一纸诉状将弟弟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母遗产。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继承权纠纷,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于是判决支持了小玲的部分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钱某夫妇与镇政府签订村庄整理房屋置换补偿协议,镇政府补偿钱某夫妇王某某三万余元及一百余平米房屋一套、附房一间。2021年1月,钱某夫妇又与镇政府签订补充协议:将房屋安置变更为货币安置,货币补偿钱某夫妇三十余万元。2020年10月小刚支取钱某夫妇在农商行两笔定期存款本息合计十余万元;2021年2月小刚又领取了钱某夫妇房屋拆迁安置款。从2020年9月钱某夫妇生病至2021年6月病故均由小刚看护,两人丧葬事宜均由小刚办理。现小玲要求与小刚均分父母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被继承人钱某夫妇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及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本案中,钱某夫妇有拆迁安置补偿费三十余万元、存款十万余元。原、被告就上述遗产数额、用途(包括结算被继承人医疗费、办理丧葬事宜)无异议,但对剩余数额有分歧。原告诉称上述遗产应依法继承,被告辩解因父母生病、治疗、生活、死亡后办理丧葬事宜已花费殆尽。对于被告自制的丧葬费花费明细及证明,无其他证据佐证,对于该证据不予认可。被告辩称为父母货币安置垫付了五万余元折价款,无证据证明,对于该辩称,不予认可。结合江苏省丧葬费标准,钱某夫妇医疗费票据、殡葬费票据、生活情况、被告办理丧葬事宜的各项支出等,酌定钱某夫妇医疗费、丧葬费、生活费等合计130000元,该支出应从钱某夫妇遗产中扣除。钱某夫妇生病后一直由被告照顾,两人死亡后丧葬事宜也是由被告一人处理,相关费用由被告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多分。结合上述情况,酌定上述钱某夫妇的遗产中 65%的份额归被告继承,35%的份额归原告继承。即被告应支付原告遗产十余万元。

判决后,被告按照判决要求向原告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在财产继承权中享有继承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我国传统习惯中,农村妇女并没有和男子同等的继承权,甚至家庭全部财产均由男子继承,妇女是不被允许拥有继承家庭财产的权利,这与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相冲突,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姐姐起诉弟弟要求分割父母遗产的案例。虽然最终判决弟弟享有继承父母大部分遗产份额,但是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辨法析理,确认姐姐对涉案遗产享有继承权及姐姐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后,又从现实情况及道德情感进行分析,认为“考虑到王某某生病后一直由被告照顾,其和袁某某死亡后丧葬事宜也是由被告一人处理,相关费用由被告支付,对父母尽到抚养义务较多,于是依照法律规定,酌定上述袁某某、王某某的遗产中 65%的份额归被告继承,35%的份额归原告继承”。双方当事人收到裁判文书后深受教育,均表示息诉服判,并对承办法官公正的判决表示认可,判决尚未生效前,被告就按照判决内容将诉争遗产给付了原告,姐弟两家至此再无纷争,家人之间的情感纠葛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复、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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