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后,何时会发生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对此,《民法典》第1125条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一直认为,应当采当然丧失主义,也就是说,只要法定事由出现就丧失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不以经过法院裁判为前提。例如,死者的儿子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了他的哥哥,在其实施杀害行为之时就当然地丧失了继承权。不过,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对继承权是否丧失发生争议,对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明确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本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当然丧失主义。另外,本条规定还意味着,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而且,不应当适用调解程序。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张某将妻子李某杀害。案发后,经过三次司法鉴定,张某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公安机关以不负刑事责任为由释放了张某。后来,李某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剥夺张某对其女儿财产的继承权。本案属于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本条仅就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考虑到,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的问题与该问题具有类似性,《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5条应当类推适用于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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