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的相对人
考虑到放弃继承的重要性,为了保存证据,也为了提醒当事人谨慎为之,《民法典》第1124条明确继承人放弃继承(即继承权的抛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例如,在一起案件中,那女士的父亲去世后,其母亲通过微信和短信的方式表示,放弃对丈夫遗产的继承。后来母女俩关系恶化,母亲又反悔了。如果该案适用《民法典》,此种通过微信和短信的方式放弃继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放弃继承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继承人应当向何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对此,《民法典》并没有规定。《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3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这就明确了放弃继承时的相对人。根据本条规定,继承人无论是向遗产管理人表示还是向其他继承人表示,都可以产生放弃继承的效力。例如,继承人之一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但是,只有该继承人将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交给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时,才产生放弃继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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