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继承权的生效时间
丧失继承权的生效时间。大家都知道,《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前两种为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后三种为相对丧失继承权情形,但无论是哪种情形的继承权丧失,其丧失继承权的生效时间都应当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尽管各个国家对于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有不同的规定,有的采取自然失权主义,有的采取宣告失权主义。我国《民法典》对继承权丧失的规定采取的是自然失权主义,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丧失继承权法定事由的行为,从该行为发生之时该行为人即丧失继承权,而无须通过法院的宣告。尽管《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规定了如果因继承权丧失问题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判决确认是否丧失继承权,这个规定不能理解为丧失继承权必须经过法院判决确认,更不能理解为以法院判决之日为丧失继承权之时,法院的判决也只是对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进行确认。
因为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继承权也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才产生的,所以丧失继承权的生效时间应当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如果丧失继承权法定事由的行为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那么行为人从丧失继承权法定事由的行为发生之日就已失去继承人的资格,不再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并从被继承人死亡时丧失继承权。如果丧失继承权法定事由的行为发生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其丧失继承权的效力也是要溯及到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尽管因是否继承权丧失纠纷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丧失继承权同样是要追溯到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另外,提醒大家一点,丧失继承权仅限于对某一个具有丧失继承权事由的特定被继承人,比如说继承人故意杀害其母亲的,丧失对其母亲遗产的继承权,但不丧失对其父亲、其配偶、其子女的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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