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和居住权的关系
继承权和居住权的关系。这里指的是房屋继承的继承权和居住权之间的关系。房屋继承权,通常指的是继承房屋的所有权。大家都知道,所有权包含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房屋使用权就是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即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规定的一种权利,可以通过合同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设立。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如果房屋的继承人正好是房屋的居住权人,那自然没有任何问题,不用再做讨论。很多情况下,房屋的继承人并不是或者并不都是房屋的居住权人。这种情况下,通常的处理方式如下:
第一种处理方式,由房屋继承人给予居住权人合理经济补偿,居住权人退出。这种处理方式解决比较彻底,但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可以综合合同或遗嘱中写明的居住期限、结合市场的房屋租金标准计算。没有写明居住期限或写明是永久居住的,可以综合参考居住权人的年龄和社会平均寿命年龄、结合市场的房屋租金标准计算。
第二种处理方式,房屋归属居住权人所有,居住权人给予房屋继承人房屋折价款,并扣除居住权人未来居住期限合理补偿款数额。这种处理方式的难点除了居住权人的居住权补偿标准难以确定外,居住权人的购买意愿和经济实力是另一个难点。对于居住权人来说,愿意卖下房屋的概率不大,房屋继承人通常也不会愿意出售,就算是双方愿意卖卖,房屋的价值通常都不低,对于居住权人来讲不一定有经济实力提前支付,如果是事后分期支付,对于房屋继承人来讲,将面临不好执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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