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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继承权该如何认定

日期:2022-12-0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子女的继承权该如何认定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尹丛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的再婚配偶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作为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呢?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珍和高某民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5年生育儿子高某华,2000年双方离婚,约定高某华由女方张某珍抚养,后高某华更名为张某文。2002年2月,高某民与姚某英登记结婚,姚某英亦属再婚,她与前夫于1986年生育女儿曹某洁,1991年双方离婚,约定曹某洁由前夫抚养。

2002年7月,姚某英与前夫在昆山市某法律服务所见证下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曹某洁现在要求随母亲姚某英一起生活,为此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曹某洁从2002年8月起变更为由姚某英负责抚养教育,三人在协议书上署名予以确认。后曹某洁更名为高某怡。2020年6月高某民在家中意外受伤去世,因生前并无遗嘱,各方当事人因其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起诉到了昆山法院。

原告张某文在诉状中表示,根据法律规定,高某民父母均先于高某民之前离世,要求他自己和姚某英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高某民的遗产。对此,姚某英则不予认同,她认为高某怡是被继承人高某民的继子女。 2002年7月高某怡的抚养关系变更,她与被继承人高某民婚后对高某怡共同进行抚养,此后一直生活在一起。高某怡成年之后,对高某民也一直是在生活照顾,履行赡养义务,同时也是基于这份亲密的抚养关系,当年的曹某洁将姓名更改为高某怡,随了被继承人的姓,且高某怡婚内婚生子也跟随被继承人的姓。因此,高某怡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具有第一顺位的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协议书》的约定,曹某洁(后更名为高某怡)的抚养权已变更至姚某英,并在姚某英再婚后改为姓“高”。高某怡当时尚未成年,且为学生,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及教育上均需要照顾抚养,在学习期间的费用由高某民与姚某英共同支付。后高某民也为高某怡照看子女,双方在微信聊天中以“老爸”“女儿”互称,高某怡也给予高某民日常关心和尽孝心。高某民因意外受伤住院期间的费用由高某怡支付,高某民刚去世的费用及收取的礼金也均由张某文与高某怡各半负担和分配,由此看出高某怡已融入高某民家庭并成为其家庭的一份子,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高某怡对高某民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文、被告姚某英、第三人高某怡对被继承人高某民与姚某英结婚前的个人财产房屋一套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对高某民的存款,除姚某英享有的50%后,剩余的50%应当按照每人三分之一进行分割。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关于继承问题法律规定,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就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有扶养关系”如何认定,一般要从共同生活的真实情况去予以判断,才能更好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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