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分割的瑕疵担保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现实生活中,遗产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继承人对于各种类型遗产的价值判断不一定准确,尤其是遗产中的债权,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直接影响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遗产分割后,各继承人得到的遗产类型各不相同,事后对该遗产的变现价值也将不同,甚至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有必要对继承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规定,以真正确保各继承人利益的均衡,但是我国原《继承法》和现在的《民法典》对此都没有进行规定。
首先,无论遗产是按照遗嘱进行分割,还是按照继承人之间的协议进行分割,或者是按照法院的裁决进行分割,如果有继承人分得了瑕疵遗产,其他继承人都负有与出卖人一样的瑕疵担保责任,都应当对遗产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其次,要求继承人对遗产瑕疵承担担保责任的理论依据,是认为遗产分割是继承人之间各自应有部分的转移,是一种类似于交易的互换,是各继承人因分割而互相让与各自应有的部分,以最终实现遗产的单独所有权。
第三,我国《民法典》第304条第2款规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在解释上,这条规定也应当适用于遗产分割,因为遗产除了有体物外,还包括各种权利,债权就是其中之一。
第四,因为遗产分割溯及至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现行法律没有对继承人瑕疵担保责任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我们认为,各继承人应以其所得遗产的价值为限,对其他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按照继承比例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分得的遗产是债权的,各继承人应以其所得遗产的价值为限,对其他继承人分得的债权,按照继承比例对债务人在遗产分割时的清偿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如果该债权的清偿期限尚未届满或者附有解除条件的,则各继承人应当就清偿时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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