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同居析产

借婚恋之名索取财物,法院判决:返还财产

日期:2022-12-0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借婚恋之名索取财物,法院判决:返还财产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高亚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原告李男和被告赵女恋爱过程中,李男先后转账给赵女110余万元。赵女提出分手后,李男要求赵女返还其转账款项,赵女拒不返还。李男将赵女告上了法庭。如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赵女返还李男74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李男和赵女经人介绍相识,而后开始交往。在双方交往期间,李男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向赵女转款,合计110余万元,其中包括购车款24万元,以及2021年1月8日一次性向被告转账的50万元,两项合计74万元。其余40余万元是李男替赵女偿还的网贷,因赵女在认识李男前曾在网络平台上借款。

庭审中,对于40余万元的网贷,李男表示刚认识赵女时,见她无力偿还网贷,便陆续向赵女转款,让她用于偿还网贷。对于40余万元的性质,李男承认是赠与给赵女用于偿还网贷的,赵女对此亦表示认可。对于购车款24万元以及50万元,赵女庭审中陈述:“我跟他提出分手后,原告就给我买车,还给了我50万,说我拿了50万就同意和我分手”,李男则称是为了挽回双方的关系。涉案车辆已被赵女转手卖掉。

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互赠钱款财物,是当今较为普遍的想象,其目的是为了确定或者稳定恋爱关系,缔结婚姻。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物质追求的理念也在不断更新变化,现实的恋爱婚姻中,甚至出现了物质化的不良倾向,该现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应予抵制。本案中,在李男和赵女认识交往过程中,因赵女网贷的原因,由李男转款给赵女用于还贷,李男也认可转款40余万的目的是用于偿还赵女的网贷,其性质属于赠与,赵女接受赠与,赠与合同生效并履行完毕,转款目的业已实现。李男要求返还,不予支持。关于24万元购车款及50万元转账问题。在双方恋爱交往期间,赵女数次要求李男为其购车,李男因资金原因,一直未满足赵女,后来李男在双方感情开始趋淡时方为赵女支付了购车款,车辆已被赵女出售。同时,在赵女提出分手时,李男即向其转账50万元,由此可见,李男意图通过赠送钱款达到稳定及挽回双方恋爱关系的目的明显,该两笔款项显属李男为维持恋爱交往关系、缔结婚姻的目的,其性质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因赵女提出分手,赠与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不应发生法律效力。故赵女应向李男返还款项74万元。

一审判决后,赵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恋索取财物非正当行使婚姻自由权利,不符合婚姻自由本意,违反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当今社会早已实现男女平等,男女双方均应自主自立,不应通过恋爱婚姻向对方索取钱款财物,以满足不正常需求。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婚恋中的男女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正确的婚恋观,自觉抵制将恋爱婚姻物质化的不良风气。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