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交付保管的钱,没有明确为赠与,分手后可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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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因网络交友,家住万州的陈某与合川的杨某确立了恋爱关系。一段时间后,杨某提出:“我们耍了这么久的朋友了,也该结婚了,以后你手里的钱就都交给我来管。”要求陈某将存款和收入均交给她。陈某心想:“既然我们快结婚了,她也没有工作和收入,我把钱交给她管也是应该的。”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陈某向杨某转账6次,共计5万余元。
2018年12月,陈某与杨某因长期两地分居而分手。分手后,陈某要求杨某返还他之前“交给”她的存款和收入,杨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陈某讨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杨某认为钱款属于恋爱花销,陈某自己给她保管,让她花的,这是赠与,不应该还?陈某认为只是交给杨某保管而已,并非赠与。
三、案例点评
原告陈某在与被告杨某恋爱期间,将存款及收入“交给”被告,是基于双方深厚的感情基础和彼此的充分信任,并不能认定为赠与或者保管关系,认定为管理较为恰当。原告陈某在转款前也知道被告杨某没有工作和收入,因此该管理还应包括占有和有必要的、合理的支配。原、被告结束恋爱关系后,被告应返还原告之前“交给”其的款项,但可扣减必要的日常开支。最终,合川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返还原告陈某3万余元。
恋人间,如果不是有财产赠与的打算,最好按照一般借款程序来,有大额的账目往来的最好有个书面的凭证,留下字据等材料。
来源:合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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