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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反目为分手签订协议,男方反悔诉至法院被驳回

日期:2022-12-0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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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反目为分手签订协议,男方反悔诉至法院被驳回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顾晓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恋人分道扬镳签订“分手协议”,事后反悔欲要回已给出的分手费,这样的诉求能否实现?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分手协议”引发的“情债”纠纷。

阿伟和小敏原本是一对恩爱的情侣,后来小敏意外怀孕,对于是否要这个孩子双方产生了争议,最终决定分手。为防止分手后产生纠纷,阿伟和小敏共同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协议约定了“男女双方分手,女方终止妊娠,男方给付女方15万元;双方今后互不干涉,不得有语言及名誉上的攻击”等内容。阿伟在小敏终止妊娠后给了5万元,剩余10万元经协商于一个月后给付。孰知到手的钱还没捂热,小敏就被前男友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5万元分手费。

在法庭上,阿伟提出分手协议以终止妊娠为条件,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协议,已经履行的5万元分手费应当返还。而小敏则认为分手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法有效,要求阿伟将剩余的10万元一次性付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分手协议”是在女方怀孕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内容更多体现为一种道德性义务和要求,不具有合同法律关系所应具备的对等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的履行有赖于双方的自觉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执行力,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据此,法院裁定驳回阿伟的起诉。

【法官评析】

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情侣在分手时通过签订“分手协议”的方式处理感情纠葛、结算经济账,“分手协议”的内容多涉及财产的处置、道德性义务的履行两方面。对于仅涉及财产分割的“分手协议”,其实质是男女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所作出的处理协议,只要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对于涉及道德性义务履行的“分手协议”,虽然法律并不禁止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应由协议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如果道德性义务的约定和要求,违反了公序良俗,则是无效的。

本案“分手协议”中关于终止妊娠以及互不干涉的约定,带有明显的道德色彩,难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干预履行。当事人小敏基于对阿伟承诺的信赖,在协议签订后选择了终止妊娠,因此导致的身心伤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且已经无法回转至双方签订协议时。由于本案中的“分手协议”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无论是已经给付的5万元、还是尚未给付的10万元,都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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