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高等教育学费的情况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88—389
根据本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既不属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非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则不具备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请求父母支付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教育费、生活费等抚养费用的请求不具有法律依据。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为成年大学生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只是基于亲情和道义,而不是法定义务表现。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以及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于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可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使其在能力范围内分担子女的高等教育费用。
相关案例
(2021)苏02民终1048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何某1与周密在离婚协议中就何某2出国学习产生的教育、生活费用约定由何某1负担。一审法院考虑何某1目前的负担能力,适当减少抚养费的金额,酌定何某1支付20万元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虽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法律并不禁止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虽何某2已经成年,但根据离婚协议,何某1应继续支付抚养费至何某2大学毕业,本案案由确定为抚养费纠纷并无不当。
(2020)陕07民终736号
关于争议焦点一。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条件是:其一,不满18周岁的公民;其二,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三,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上诉人汤佳宸虽在上学,但并非是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其选择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种智力投资,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上诉人,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应为自己的预期可得利益作出相应的付出,即自己承担继续深造的费用,因此负担大学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至于其父母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具有一定合同的效力属性,该协议是否当然合法有效、协议内容能否变更应当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判断,且系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效力,上诉人并非合同一方主体且已经成年,并不具有持离婚协议当然获得抚养费的权利,现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其大学期间生活费、医疗费、学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未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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