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民事行为的自愿原则,其可以请求解除预约合同
————王某某诉安徽金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买受人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依照民事行为的自愿原则,双方之间的交易不宜继续进行,如强行履行可能对双方都不利,故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认购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王某某诉安徽金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案》
争议焦点
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而出卖方又无违约情形时买受人还能否请求解除预约合同?
裁判意见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首先,原被告于2021年3月25日签订认购合同,认购合同第三条约定在签订认购合同后7日内携带认购合同、办理公积金按揭所需资料、首付房款等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承诺在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贷款手续;其次,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交付购房款,被告于4月8日递交公积金贷款备案材料,4月13日即完成相关手续。如原告按购房流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影响原告购房目的及按时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上述分析,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应否解除。上述分析被告在履行合同中不存在违约,原告并不享有单方的合同解除权。但原告现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依照民事行为的自愿原则,双方之间的交易不宜继续进行,如强行履行可能对双方都不利,故原告请求解除《商品房认购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另,为保障交易秩序平衡各方利益,即使解除双方之间合同亦不能免除原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原告交付的定金20000元,依照定金罚则无权要求返还。扣除定金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购房款486600元。原告主张利息13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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