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撤店,储值的美容卡是否能申请退款
基本案情
董某在其居住于小区附近的美容店办理预付费美容卡,并接受了服务。2021年6月,美容店撤店,并通知董某可到该美容店的其他门店接受服务。董某认为其他门店距离居住小区太远,不同意转入其他门店。董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消费卡余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与美容店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董某根据自身的消费便利,选择了在其居所附近的店铺接受美容服务,该店铺撤店后,董某不同意变更服务地点,其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双方服务合同解除,美容店向董某退还预付卡余额。
法官说法
高静 济南中院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六条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消费者选择服务的自主权受法律保护。美容店作为经营者,不得强制缔约,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服务。故在消费便利性改变的情况下,董某有权选择与美容店解除双方之间的美容服务合同,并要求退还其未消费的服务费。在此也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长期性服务时,经营者的声誉、经营状况等也要进行适当考察。
来源:济南中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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