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诉讼离婚相关法律概念

日期:2012-04-29 来源:婚姻家庭律师网 作者:未知 阅读:5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适用于:(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二)诉讼外调解。《婚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诉讼外调解,是指由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或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主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当事人就保持或解除婚姻关系及其连带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诉讼外调解,并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是否进行这种调解,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

诉讼外调解可能出现三种不同的结果:一是调解和好,消除纠纷,继续保持婚姻关系。二是通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按《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三是调解无效,一方仍然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坚持不离或者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则由婚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