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婚姻常识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日期:2022-07-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8次 [字体: ] 背景色: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

法言俗语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收养的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等。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加以危害和歧视。从自然生物角度来看,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并无不同,非婚生子女与生身父母之间是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会随着主观和客观因素而发生改变,也不会因生身父母所谓“脱离父母子女关系”的单方宣告而发生变化。但从传统观念来看,非婚生子女往往会被认为是婚外恋的附属产物,出身不被一般大众所认可,面临着来自家庭内部其他成员的排斥以及来自社会的歧视,这就使非婚生子女天然地处于一个弱势地位。我们常说,父母的错误不应当加诸孩子的身上,孩子是无辜的,因此非婚生子女不应当承受来自他人的恶意,他们也有权拥有健康的成长环境和平等的社会地位。

非婚生子女享有哪些权利?具体包括同等地享有父母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和同等的姓氏权等,任何侵害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上,非婚生子女的生身父母应当担负起抚养的责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需给付至子女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之时。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给付方式等问题可由生父、生母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来主张。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迅速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后双方开始了同居生活。李某在同居一年后意外怀孕。李某提出与张某结婚,然而张某以经济条件暂时不允许为由拒绝,并动员李某去做人工流产。在张某多次劝诱下,李某只得流产。然而,两年后李某再次怀孕,张某仍然以经济条件为由动员李某做人工流产,在被医院告知再次做人工流产有丧失生育能力危险之后,李某向张某提出希望可以尽快结婚生下孩子,但张某不同意且态度十分坚决。因考虑到再次流产可能导致自己无法生育,李某不顾张某阻拦最终生下孩子,张某得知李某已经生下孩子十分生气,扬言不会负担孩子的任何费用。为了照顾孩子,李某辞去工作,失去了经济来源。走投无路之下,李某要求张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张某断然拒绝。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孩子是在双方同居期间所生,为非婚生子女,虽然张某不同意李某生下孩子,但孩子出生已成事实,张某与孩子形成了父子关系,因此其应当负有抚养义务,张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例二 王某与王某娟2006年结婚,婚后王某娟因切除双侧输卵管不能生育,二人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过几次试管婴儿治疗,但均未能成功。2012年,双方协议离婚。后双方仍想共同生育属于两人的子女,还以夫妻名义到某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由王某提供精子进行试管婴儿治疗,王某娟成功受孕,并于2013年2月产下儿子王小某。王小某出生后100天左右,由王某带回抚养。2017年3月,王某娟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将正在上学的王小某带走,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双方均称自己有抚养能力,王某称自己有公司,有多处房产。王某娟称自己也有固定住处,月收入4000元。此外,王某于2014年与付某再婚,并育有一子,后离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王小某虽系王某与王某娟的非婚生子女,但仍适用《民法典》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双方均要求抚养王小某,因王某娟现已切除输卵管,无法正常怀孕生育,且又无其他子女,而王某已与他人生育子女,故以优先考虑由王某娟抚养较为适宜。当然,抚养权的具体归属并不影响男方探视权的行使和对子女的关爱,离婚后的双方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探视及相关问题,尽可能为孩子的成长、学习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

法官说法

01

非婚生子女如何与生父确认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可以向生父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生父承认双方具有亲子关系的,构成对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如果生父拒绝承认存在亲子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享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诉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

02

父母未婚生子后,又办理了结婚登记,生育的子女可以变为婚生子女吗?这涉及非婚生子女准正的问题,所谓非婚生子女准正,是指已经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而获得婚生子女的地位。目前许多国家确立了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制度,虽然我国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一般生活实践中予以认可,即非婚生子女可以因父母结婚而成为婚生子女。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