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何种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根据《民法典》第1208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这一规定更加倾向于保护行人的利益,这也是出于对在交通事故中,行人往往处于受损害较大地位的考量。因为即便是机动车驾驶人并无任何过错,但是在交通事故中行人依旧处于弱势。因此,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并非都是要机动车负全责,而是根据双方过错情况确定责任分担。只不过出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考量,即使机动车驾驶人没有任何过错,其也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我国更偏重于保护行人的利益。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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