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改名而无法证明同一人的视为不是继承人
因改名而无法证明同一人的,视为不是继承人。在办理遗产继承案件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有些继承人由于某种原因改了自己的姓名,导致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因无法证明自己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而无法继承遗产。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因为出国移民英文名和原中文名无法证明同一人的情况、因为早年社会动荡出于人身安全考虑而改名、因为被继承人从偏远农村老家到城市工作定居而前后历经多次婚姻导致继承人姓名的更改、或者因为社会历史原因、技术条件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找到当年改名的记录等等。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遗产继承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首先,继承人对于自己的继承人身份资格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因为自己的身份关系、自己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以及自己更改姓名前后的同一人关系,只有本人最清楚,由本人自己来提供证明资料最方便。按照法律规定,身份关系不可以仅仅凭当事人之间的自认就认定,所以,就算是所有人都认可他的身份,法院也不会就此相信的。
其次,对于是否为同一人必须穷尽现有调查手段。调查的方式可以是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继承人、还可以是申请法院进行调查,调查的途径可以是当事人本人、其他继承人、以及被继承人的户籍档案资料、人事档案资料、或者其他有关档案部门。
最后,在确实无法证明同一人的情况下,目前司法判例中通常会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种处理方式,是视为不是继承人,没有继承资格,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分到遗产,遗产全部由其他继承人进行继承分割。同时会说明,如果当事人将来有确凿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继承人身份的,可以向其他继承人主张权利。这种处理方式是目前比较主流的处理方式。第二种处理方式,以当事人身份不清不予处理,裁定驳回。第三种处理方式,是给当事人预留出一份的遗产份额,并说明先由其他继承人代管,待将来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身份时可以直接向其他继承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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