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误工时间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要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二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而导致的持续误工,这种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受害人确定伤残等级的前一天。如果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受害人的误工费也应该计算,即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到受害人死亡之日止的期间为误工时间。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