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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应以什么标准确定?

日期:2012-04-17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127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从侵权行为致受害人人身损害到治愈恢复期间能正常工作这一段时间内,因无法正常工作而丧失或减少的收入。无法正常工作而丧失的损失与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行为之间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比如,受害人甲因为侵权行为人乙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住院治疗,致使甲失去了两个月的工资收入,侵权行为人显然应该对受害人的误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是误工费的标准如何确定,因为误工费在不同受害人之间的差异较大。不同的受害人因居住在不同地区,所属不同行业、不同职业,各自的实际能力的不同,收入的能力和水平往往相差很大。有的受害人有固定的工作,有的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有的受害人在一年中不同的时日收入都是平均的,有的受害人从事的行业在遭受损害住院的期间是淡季,收入较少,有的则恰恰相反。怎样根据不同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情况确定其实际发生的误工费,具有一定难度。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总的来说,是受害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但依据受害人是否具有固定收入采取不同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发生损害前后,受害人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计算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每天的收入乘以误工的实际天数的计算公式来确定。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就很难精确地计算其误工的损失。这时,就要从社会的公正考虑,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标准,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提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也可以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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