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支付子女抚养费,应如何处理
案情
王华与张阳原是恩爱夫妻,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取名王小华。2017年2月,王华与张阳双方感觉性格不和,在七年之痒之时协议离婚。
关于王小华的抚养,双方约定:孩子归女方张阳抚养,随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王华全部负责,每月1000元,每月15日前支付给张阳,如逾期三次以上,每月多支付1个月费用。
后来,王华因各种原因,未按约支付2018年3月至2021年7月的抚养费。两年多下来,张阳感觉不能忍受,以王小华的名义将其诉至长清法院,并要求王华支付上述期间的抚养费。其中,对自2018年6月之后的部分起至2021年7月止,每月按2000元计算。王小华主张79000元,具体计算如下:2018年3月至5月抚养费每月1000元计3000元,2018年6月至2021年7月抚养费每月2000元计76000元,合计79000元。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华与张阳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合法有效。王华未提供相反证据,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未按约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王小华据此要求王华支付起诉前抚养费合计79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由王华支付王小华自2018年3月起至2021年7月止的抚养费,合计79000元。
法官说法
当前,离婚率居高不下,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一定损害,故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是当务之急。父母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抚养费给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虽然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中合同编的规定。
本案中虽是原始法律关系涉及身份关系,但对于抚养费的约定,亦应当适用合同编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条款予以支持,且法院支持违约金的主张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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