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还需要对子女承担家庭教育义务吗
案情简介
杨某与孙某系小杨的父母。2019年5月7日,孙某与杨某登记离婚,约定小杨归孙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兴趣班的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离婚后,杨某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及兴趣班的费用,故孙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支付孙某已开销的小杨教育费、抚养费和此后小杨成年前的抚养费。庭审过程中,孙某主张杨某在离婚后没有承担家庭教育的义务,对双方的婚生子女不管不顾,未支付约定的抚养和教育费用。杨某认为离婚后其收入较低,无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且离婚后不应再履行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结合小杨的生活所需和父母的经济能力,对于杨某主张的无力承担不予采信。结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内容履行。故对于孙某要求的抚养费以及兴趣班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杨某向孙某支付小杨已产生的教育费、抚养费以及小杨成年前的抚养费。案件宣判后,双方息诉服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明确了,所谓“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此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对上述行为的约束。虽然家庭教育看似是发生在每个家庭里的小事,但家国一体,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孩子又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因此家庭教育绝不仅是一件私事,而是影响到国家未来命运的国事和大事。对此,法院态度明确,坚决把促进家庭教育放在首位,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推卸和逃避家庭教育义务的行为通过裁判方式给予否定性评价,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也就是说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分居或者离异,不能免除其对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同时,父母双方应该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共同参与、相互促进等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方式,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避免因父母情感的冲突导致未成年子女爱的缺失。因此,各位家长应当把立德树人作为家庭教育的重中之重,对未成年子女切实承担自己的家庭教育责任,和全社会一起,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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