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一方未支付抚养费,子女成年后能追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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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女士与刘先生原为一对夫妻,两人于2001年育有一女。随着孩子出生,并没有给这个小家带来更多的欢乐,反而激化了夫妻间的矛盾。经过协商,二人于2003年3月19日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由母亲吕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1200元。
而之后的生活对于吕女士和女儿来说,可以说是尝尽世间辛苦,为了抚养女儿长大,吕女士倾其所有,而前夫却在离婚后一直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
如今,女儿已经大学毕业,回忆起自己的成长经历,女儿一怒将父亲诉至法院,请求刘先生支付多年来本应支付的抚养费和自己上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以及医疗费。
律师点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更何况在父亲与母亲当年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刘先生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1200元。《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约定。故女儿在此诉讼中,主张父亲支付多年来未支付的抚养费,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在这次诉讼中,女儿还要求父亲支付自己读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时,父母才有抚养义务。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女儿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即便自己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也不具备主张抚养费的请求权。大学教育并不是义务教育,大学阶段主要是成年子女为以后个人发展、适应社会进行的深造学习,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律师认为,女儿若想主张自己大学期间的费用由父亲承担一半,可能将面临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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