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父母因探视问题起争端 法院判决探视应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近日,石景山法院少年审判团队适用《民法典》宣判一起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探望类纠纷案件,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用法治的力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案中,4岁的小明和8岁的小博是兄弟俩,二人的父母于2019年3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哥哥小博由母亲独立抚养,弟弟小明由父亲独立抚养,双方均无需支付对方抚养费,对探望问题未作出约定。小明母亲认为,离婚后,小明父亲以各种理由阻挠其探望小明,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明父亲协助自己每月四次探望儿子小明,于周五晚上将小明接走,周日晚上再送回。石景山法院运用线上云法庭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小明爸爸表示其是最近半年才开始不让妈妈探视小明的,因为小明说妈妈打他,孩子回家后提到妈妈的名字很排斥。庭审结束后,小明在云法庭端跟律师视频时明确表示“不喜欢妈妈,不想见她”,“她拿棍儿打我,玩哥哥玩具时,哥哥也打我。”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是否适用民法典,一般情况下要考虑法律事实引起或结束的时间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法律事实,即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小明父亲阻止小明母亲探望小明的法律事实一直持续到2021年1月1日之后,因此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小明母亲诉小明父亲探望权纠纷一案中,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母的探望方式,应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母子感情的正常维系为原则。小明父母在离婚时未对探视内容进行约定,考虑到小明的的年龄、智力状况、表达能力,现能较为清晰地表达自己需求,应适度尊重其关于自身权益的真实意愿。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小明母亲每月可到小明住所地探望两次,并对具体探视时间进行了规定,小明父亲应予以必要协助,或可在场陪同。
律师说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要求探望孩子,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出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一般由当事人协议,可以约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接送孩子方式等,以及遇有节假日、寒暑假等特殊时间是否需要增多探视时间,尽量避免因探望问题处理不当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协议不成诉至法院时,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探望的方式,应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父子(女)、母子(女)感情的正常维系为原则。若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中止探望。为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健康,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学习生活情况、智力状况、表达能力等方面因素,从关注孩子的感受和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处理探望问题,适度尊重其关于自身权益的真实意愿。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应当在离婚后努力为孩子营造良好的亲子关系,弥补孩子因为原生家庭破裂造成的伤害。在涉及孩子生活、教育等成长的重要环节时,应该从孩子角度出发,尽量协商一致,共同为孩子塑造一个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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