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向离婚儿媳索要带孙费,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简介
高阿姨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多年前老伴儿就因病过世了。高阿姨年轻时就开始做服装生意,她头脑灵活又肯吃苦,服装生意做的很红火,从起初的摆地摊儿,到开服装店,最后做起了服装批发,几十年下来也赚了些钱。65岁那年高阿姨决定要安享晚年了,于是她在省城贵阳买了所房子,一个人开始在贵阳居住生活。
高阿姨有一个儿子叫杨锡,也早已结婚生子了,儿媳向英文化水平不高,在江口县城的一个商场工作,孙子杨文当时正在上小学。
高阿姨一个人在贵阳生活一年后,就与儿子儿媳商量,希望孙子杨文能来贵阳跟她一起住。儿子儿媳觉得母亲一个人生活确实很孤单,祖孙俩也是个伴儿,而且省城的教育条件更好,也有利于孩子的学业,于是就同意了。
之后的五年间,孙子杨文一直跟着高阿姨一起生活,高阿姨为孙子准备一日三餐,接送上学放学,周末祖孙俩逛逛公园,下个饭馆儿,在孙子杨文的陪伴下,高阿姨的日子过的非常快乐充实。除了生活上的照顾,孙子杨文的吃、穿、用以及学杂费等,也全部由高阿姨负担。逢年过节以及寒暑假,高阿姨就带杨文返回江口县与儿子儿媳一家团聚,儿子儿媳空闲时也会来贵阳看望高阿姨和儿子杨文。
但是令高阿姨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儿子杨锡突然与儿媳向英离婚了,而且法院判决孙子杨文由儿媳直接扶养。就这样,与自己共同生活5年多的孙子被儿媳带走了,高阿姨感觉到自己的生活变得索然无味。高阿姨多次找到儿媳商量,希望自己能继续抚养孙子,但是却遭到了儿媳的拒绝。之后高阿姨与孙子杨文见面的机会就越来越少了。
想到多年来自己对孙子无微不至的照顾和付出,以及儿媳对自己冷漠的态度,高阿姨感到非常的寒心。半年后高阿姨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杨锡、前儿媳向英共同承担5年间自己抚养孙子杨文所支付的生活及学习的费用,每月按800元计算,共计为48000元。
那么高阿姨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高阿姨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
案例分析
高阿姨为杨锡、向英带养小孩的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实际上是一种合同约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阿姨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在诉讼中,高阿姨并未主张当时存在双方约定高阿姨带养杨文要由杨文的父母杨锡、向英支付生活费的事实,根据我国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和伦理关系,对高阿姨带养孙子杨文的行为只能认定为默认的无偿行为,属于双方合同关系中的默示条款。
现高阿姨因其孙子杨文的父母离异,而向杨文之父母索要带养杨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阿姨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带养孙子初衷的反悔,也是对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合同的任意否定,是违背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对该行为法院最终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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