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
非婚生子女在民间被称为“私生子”,受传统的社会观念的影响,同婚生子女相比,非婚生子女往往不被重视,在成长过程中,往往被 “区别对待”甚至遭受歧视。那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吗?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吗?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吗?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又该如何确定? 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带您一起走近民法典,了解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问题。
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同样的抚养义务
小林和小娜经朋友介绍相识,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后不久小娜怀孕了,考虑到二人还没有结婚,小娜不打算要这个孩子。但小林向小娜承诺,只要把孩子生下来便和小娜登记结婚。于是,小娜听从小林的话把孩子生了下来。然而,孩子出生后,小林却对小娜和孩子漠不关心,之前承诺的登记结婚也迟迟不肯兑现,后来甚至以孩子是非婚生自己不需要负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那么,小林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父母是否需要对非婚生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呢?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平等。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同样负有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所需要的费用。
上面的案例中,小林和小娜虽然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生育子女,但小林作为孩子的生父,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义务。如果小林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小娜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子女的名义将小林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王明与前妻婚后生育儿子鹏鹏,之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王明与小慧同居,在同居期间生育儿子晓晓。后来,王明在一次和朋友的聚会中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明生前留有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和部分存款。王明的母亲已经先于王明去世,父亲尚在。二儿子晓晓想继承父亲王明的财产,却遭到王明的大儿子鹏鹏与王明父亲的极力反对,理由是晓晓是王明与小慧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子女,对王明的财产没有继承权。那么,作为非婚生子的晓晓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呢?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里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由此可见,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平等的享有继承权。
上面的案例中,非婚生子晓晓和婚生子鹏鹏拥有同等的继承权。鹏鹏和王明的父亲以晓晓非婚生为由剥夺晓晓的继承权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晓晓作为王明的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参与遗产继承。
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关系可以通过亲子鉴定确认
小鹏与小梅相识后互生好感,因两人各自均有家庭,便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后来,小梅发现自己与小鹏发生关系后怀孕,并将怀孕的事告诉了小鹏。但小鹏认为,小梅有自己的家庭和丈夫,不能确定孩子就是自己的。不久,小梅诞下一名男婴,取名琦琦。孩子出生后,小梅的丈夫因发现小梅出轨,于是向小梅提出离婚,两人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琦琦由小梅抚养。离婚后,小梅再次带着琦琦找到小鹏,告知小鹏琦琦是他亲生。但是小鹏仍拒绝承认与琦琦的父子关系,也拒绝照顾抚养琦琦,理由是无法确认孩子是自己亲生。那么,非婚生子琦琦与小鹏的亲子关系该如何确定呢?
【法官说法】亲子关系的认定,对子女来说意义重大,不仅涉及人身关系,还涉及监护、抚养等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母亲的身份一般随着子女出生的事实即可确定,司法实践当中亲子关系的确定,主要是确定子女与父亲的血缘关系。
本案中,为了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在小鹏不愿意认可与琦琦亲子关系的情况下,小梅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孩子与小鹏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交如亲子鉴定报告等可以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将在审理后依法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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