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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代孕生子引发的亲子关系认定案例解析

日期:2022-01-07 来源:- 作者:-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因代孕生子引发的亲子关系认定案例解析

简要案情

2009年9月,原告与被告相识相恋。

因被告身体原因无法受孕,双方一致决定通过他人捐卵且代孕方式孕育子女。

2014年9月30日,两个孩子出生,户籍跟原告,但一直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支付生活费。

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对两个孩子享有法定监护权和抚养权,被告排除原告对两个孩子的探视权,并交还两个孩子。事实与理由:两个孩子出生后,雇佣被告照顾,但被告拒绝原告接回孩子亲自抚养、监护。现孩子已到入学年龄,不应影响孩子接受教育。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其反驳:原告隐瞒已婚情况,欺骗被告确立恋人关系。孩子是双方共同决定代孕的,本人虽不是孩子生物学上的母亲,但一直抚养孩子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也属于“收养”,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母亲。原告目前已67周岁,身患多种疾病,不适宜抚养孩子。

一审中,经原告申请鉴定确认,原告系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排除被告及原告妻子是孩子生物学上的母亲。

本案焦点:被告是否有权利义务继续抚养孩子。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孩子的父亲,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是法定的监护人,这是原、被告均认可的事实。

被告是否有权利义务继续抚养孩子问题。孩子是通过代孕出生的,出生后与被告一起生活,由被告照顾生活起居,原告支付一定的费用,无论其出于与原告是雇佣关系(原告的说法)还是情人关系(被告的说法),被告均不能拥有两个孩子母亲的身份,原因在于两个孩子与被告并无法律上和生物学上的关系。

被告与孩子之间是否形成收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即收养要符合法律程序,而显然本案中被告的情况也不符合收养的法律关系,被告收养的说法不成立。

故,原告要求被告将两个孩子交还给其抚养,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

孩子不是财产、物件,更不是筹码,他们虽由代孕而生,但确确实实是有感情的人,所以还是希望原、被告以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孩子们生活环境即将发生变化所要遇到的各种问题,一切以孩子们的感受和权益为考量。至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其近百万的抚养费问题,因在庭审中被告将反诉状等反诉材料全部取回,撤回反诉,本院不再进行相关内容的审理,原、被告双方可以就抚养费问题进一步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被告可另案诉讼解决。

法院判决:原告享有对孩子的法定抚养权和监护权;被告将孩子交还给原告抚养。

律师观点:

本案对被告来讲看似不公,但小编认为就法律效果来讲是公正的,虽然对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中以“血缘”论的说法不是赞同。小编观点认为,被告抚养孩子7年之所以未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虽非婚生育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婚生子女,但恋人同居不能等同于事实婚姻,更何况双方是婚外恋人同居,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只是本案未就该问题阐述予以分析。

出轨离婚,还要求平分妻子继承的遗产

最近一则离婚案登上了热搜榜,上海的叶女士与丈夫结婚十年,丈夫近日打着各种幌子不回家,感情逐渐破裂,于是叶女士决定离婚。此前,叶女士的大姨通过公证遗嘱表明自己的房产由她继承,后大姨过世。大姨生前无儿无女,多由她照料,两人情同母女。现如今,叶女士的丈夫声称他也照顾了叶女士的大姨,也将她视为自己的母亲,且该房屋是在叶女士婚后获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理应分得一半。那么,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存在,被继承人在生前留有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这些遗产只归一人所有的,这种情况下继承的,则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没有遗嘱,或者是遗嘱没有明确表示给夫妻中的一方,那么遗嘱内容所涉的财产就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遗嘱的重要在于:对于婚内继承财产的产权归属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遗嘱有没有是一个问题,遗嘱是否有效又是一个问题。比如,有些老人总是口头说,这个房屋以后给谁给谁,这样一般不能形成有效的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作出才有效,危机情况是指:在此危机情况下,除了口头,立遗嘱人无法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例如:战争、病危、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但是需要有相应的见证人,继承人或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提醒:危机解除后,一直到立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之前,口头遗嘱都是有效的。

回到婚内财产的话题上,婚后继承的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先看有没有遗嘱。如果没有遗嘱,婚内继承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遗嘱且遗嘱中明确表示了由夫妻的一方继承,那房子就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于叶女士的大姨在遗嘱中表明,房子由叶女士个人继承。离婚后,叶女士获得了房子的完整产权。

现今社会,很多人都有立遗嘱的意识。浙库在这里提醒大家:既然有这个意识,更需要及时找专业机构订立好遗嘱,从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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