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又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夫妻关系可因结婚而形成,也可因离婚而解除,但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消除,这是由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同性质决定的。夫妻身份关系源于婚姻,婚姻解散则夫妻关系消灭;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受到影响。因此,离婚后,子女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那么夫妻离婚,关于孩子抚养权又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一、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的抚养权只是与孩子一起生活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有权探视孩子、关心孩子的成长。对于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予以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由其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二、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旦确定了抚养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谓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况:(1)父母双方自行协商变更,法律通常不干涉;(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4)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5)由于其他原因,子女随原抚养人生活确实对孩子成长不利的。
三、如何计算子女抚养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抚养费”,包括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至于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若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对于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但是,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确实有困难或无经济收入的,也可以适当减轻抚养费的支付比例或用其他财物折抵抚养费。
四、怎么给付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对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情况下,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若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可以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其次,对于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夫妻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
五、什么情形下,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方案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需求等因素而作出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变化、子女个体情况的变化、父母收入水平等的变化,原抚养费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均有可能发生不再适应子女的需求或父母的负担能力的情况。尤其是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时,必须允许子女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请求。但,如果其请求的数额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也会不予支持。对于“必要”,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认定,第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第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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