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中关于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被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一般认为,在出现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后,继承人当然地丧失继承权。但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对继承权是否丧失发生争议,因此,《继承编解释》第5条基本沿用了原来的规定,即“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该诉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不同于形成之诉,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或消灭,只是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或否认。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继承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某项情形而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的,则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时点不是判决生效之时,而是法律规定的继承开始之时。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增加规定了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规定,与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相同。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因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纠纷的,亦应当作同一理解,根据本条的处理思路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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