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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费为小区购买儿童滑梯,有人滑倒后,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日期:2022-05-18 来源:- 作者:- 阅读:2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业主自费为小区购买儿童滑梯,有人滑倒后,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张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有一名两岁的孩子。因小区大厦内游乐设施较少,孩童缺乏游玩项目,张女士跟小区物业公司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并供业主免费游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同意了张女士的提议。

随后,张女士从网上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放置在小区大厦的一楼大厅公共区域内,滑梯区域的卫生以及滑梯的归整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2020年11月,刘女士途经张女士所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滑梯配套的脚垫,因脚垫下有水渍,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摔倒。摔倒后刘女士至医院治疗,诊断为椎体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刘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同时未清理积水导致她摔倒,而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

法院审理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物业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物业公司负担。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地面可能湿滑危险、案涉地垫被踩后存在滑行风险等均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提醒,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事故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刘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地垫,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一定原因。因此,刘女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张女士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同时,其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乐设施的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大厦一楼大厅的人身危险性,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案涉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使刘女士踩后滑倒的主要原因在于物业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好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

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本案中张女士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张女士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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