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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驾驶小货车经二级公路向某市方向行驶,由于对前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将前方同向行走的王某撞倒,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商议杨某交通肇事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王某的父母请求杨某赔偿“未出生胎儿的抚养费”。原来王某与牟某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多年,但尚未领取结婚证,王某死亡时,牟某已经怀胎3个月。杨某认为,王某至死未婚,没有妻子,且小孩尚未出生,无法断定其与王某的关系,故拒绝赔偿该项抚养费。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虽然未与牟某领取结婚证,牟某的胎儿生下后属于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具体到本案例中,关于胎儿抚养费的部分可以中止审理,待胎儿娩出后,再继续审理。如胎儿出生后是活体,则可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是死体则没有相应权利。
《民法典》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保护情形,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利益保护规定,并以“等”作了不完全列举。因此,按照保护胎儿利益的原则,可以获得的胎儿利益除了明确列举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外,还应当包括人身利益。
因此,胎儿并没有抚养费请求权,其抚养费请求权应当待其出生后,由婴儿享有并行使。出生后的婴儿,对于怀孕期间自身或父母受到的损害,法律认可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由于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该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抚养费请求权应由监护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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