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
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之间经过商量,对共同财产采取一致意见,用同一个遗嘱的方式处理死后的财产。夫妻共同遗嘱的设立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遗产处分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夫妻共同遗嘱的类型,从内容上看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单纯的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双方在同一个遗嘱中指定他们的继承人中的某一人或数人继承遗产;第二种是夫妻共同为某个继承人立遗嘱,即夫妻的遗产首先由生存一方继承,等到双方都死亡后,他们的共同财产再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第三种是相互的夫妻共同遗嘱,即夫妻互相指定对方继承自己财产的共同遗嘱。
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对第一种、第二种类型而言,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遗嘱中处分死者财产的部分生效,处分生者财产的部分不生效,在夫妻双亡后,共同遗嘱才能全部生效。对于第三种类型,互相指定对方为遗嘱继承人的共同遗嘱,只要一方死亡,遗嘱立即生效,死者的遗产由生者继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9. 共同遗嘱能否认定有效?在世一方能否单方撤销、变更共同遗嘱?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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