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将发生什么变化?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上述规定,收养关系一经确立,养子女取得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养子女与养父母、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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