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有什么特殊规定?
《民法典》第1103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1093条第3项、第1094条第3项、第1098条和第1100条第1款规定的限制。
具体而言,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如下限制:(1)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①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⑤年满30周岁。(4)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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