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子女赡养能否成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抗辩理由
【案情】
聂某与饶某系再婚夫妻,婚前,聂某与前夫生育了四个子女,均随聂某前夫生活。聂某与饶某再婚后在家照看饶某孩子,无固定工作。饶某系教师,每月有工资4000余元。2019年,饶某与聂某感情不和,55岁的聂某搬至自己儿子家中居住,饶某拒绝给付聂某任何生活费用。聂某遂诉至法院,饶某答辩聂某有四个成年子女,应由其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自己不应承担抚养义务。
【分歧】
对于饶某的该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饶某的抗辩理由可以成立,理由是赡养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聂某的子女应履行对聂某的赡养义务,四个子女的赡养可以支持聂某的生活。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饶某的该抗辩理由。理由是子女的赡养义务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助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聂某与饶某系夫妻关系,虽夫妻感情不和,但双方之间婚姻关系仍未解除,故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原告聂会英年级已高又无固定收入,无生活来源,饶某作为丈夫在经济上应承担扶养的义务。饶某主张聂某有四个子女,其不应承担抚养费,要求追但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故饶某仍应按法律规定按月给付聂某生活费用。
综上,子女的赡养义务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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