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内容失实的媒体报道使名誉权受到侵害,该如何救济?
《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釆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有证据证明某报刊或者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的情形下,如果该报道侵害其名誉权,则其有权要求该媒体停止侵害或者排除妨碍,具体措施包括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例如,某地方媒体在公众号中发布题为“周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文章,实际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是周某的弟弟周某某,该媒体发布的文章给周某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周某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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