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运合同的提货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第830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如果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以便于收货人及时提货。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如果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是谁时,承运人应当通知托运人在合理期限内就运输的货物的处分作出指示。一旦收货人接到承运人的通知,就应当及时提货。如果收货人在收到承运人提货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或者没有规定时间而在合理时间内没有提取货物的,其应当向承运人支付逾期的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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