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文学或艺术作品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由于描述对象确定,其在作品的内容中如果包含侮辱、诽谤等内容,对被描述的对象名誉权有损害的,则构成侵害名誉权,受害人可以请求作者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例如,贾某在以马某为原型的人物传记中对马某使用侮辱性词汇,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贾某侵害了马某的名誉权。
但那些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此类作品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对特定人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保障创作自由,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某书描写的人物以现
实人物为模版,经过加工,使读者不能将经过艺术加工的文学人物与现实人物相联系,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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