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353〜357条的规定,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均可作为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第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三,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四,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第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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