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负有哪些义务?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855.856条之规定,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负有如下义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同时,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技术开发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开发新的技术以推动社会发展。如果拟开发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则就失去了再次开发的意义。因此,根据技术开发和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民法典》第857条规定,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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