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承包期限完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吗?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377条的规定,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由此可知,法律尊重合同双方的自由意志,允许地役权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承包期限,但地役权的期限不能为永久,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