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64条第1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协议。设立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使他们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变更是指当事人对于已经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意思表示使其发生变化,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终止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使他们之间既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具有相对性。《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无约束力,若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的,该约定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民法典》第522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民法典》第523条)、债权人代位权(《民法典》第535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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