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承运人还能再次收取票款或者其他不合理费用吗?
实践中客运合同很多已经实行了实名制,这些购买了实名制客票的旅客由于一些原因丢失了客票,申请挂失补办客票时,有的承运人却再次收取票款或者要求缴纳高额手续费等不合理费用,基于此,《民法典》第815条第2款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客运合同是实名制的,旅客丢失客票时,凭自己的有关身份证件可以向承运人申请挂失补办。承运人在确认旅客的真实身份后,也应当为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在办理这些手续时,不得乘机再次收取票款或者高额手续费等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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