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什么?仓储合同何时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904条之规定,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因为在仓储合同订立后,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前,保管人往往要做很多的准备工作,例如采购相应的设施设备,准备可供储存相应仓储物的仓库,搜集仓储物相关资料,招聘特定的保管人员以及对保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等,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仓储合同订立后,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前反悔,保管人无法就前期准备工作的费用向存货人主张,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前期准备工作的费用,还包括因为与存货人订立仓储合同而放弃或者丧失与其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以,如果存货人在订立仓储合同后交付仓储物前可以随时反悔使合同不成立,对于保管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故《民法典》第905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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