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373条的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地役权期限;(5)费用及其支付方法;(6)解决争议的方法。
土地上已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设立的地役权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民法典》第379条的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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