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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律师谈逾期利息的性质分析

日期:2020-04-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8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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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利息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逾期利息是借款人未按约定清偿借款的后果,因此,逾期利息是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作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违约金和定金责任。除采取补救措施与定金的责任形式不适用于借款合同外,借款合同可适用的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三种形式。因此,逾期利息应当为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三种违约责任形式的一种,但逾期利息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哪一种形式,应当依据合同的不同约定加以区别。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对于金钱债务,由于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本金的清偿即属继续履行的范畴。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2.逾期利息不属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属孳息的一种,孳息,称为母物所生之收益,法定孳息为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该条规定在第二编“所有权"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章,对于债权是否适用,并未明确。但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它条第一款“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亦并未明确否定法定孳息之母物不得为债权

但是,即使认为对于债权存在法定孳息,我们认为逾期利息也不属法定孳息,理由如下:逾期还款与逾期付款不同。逾期还款利息与逾期付款利息非常相似,实务中人们往往对二者不加以区别,对相关的规定互相参照适用,但究其实质,二者仍有不同之处。

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其基础法律关系可能为任何合同法律关系,但基础法律关系所指向的是款项支付本身,并非资金利息。但对于债权人而言,延迟支付所导致的结果为其本应获得的延迟支付的资金利息无法获得,将其认定为法定孳息有其合理性。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即认为因履行延迟所得请求之延迟利息,亦不失为孳息,我国大陆地区实务中也持相同观占

而逾期还款是指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其基础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与金钱债权的不同在于,借款合同是出借人让渡一定时间的资金使用而获得利息收人,借款人为取得一定时间的资金使用而支付一定的利息的合同,因此,资金的时间价值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利息就是资金的时间价格,是双方对资金使用的约定价格。将利息认定为孳息与双方对资金利息的支付本意不符。

3.逾期利息不属法定违约金

《合同法》取消了法定违约金制度。在现行《合同法》生效之前,违约金具有法定性。1982年的《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

" 1993年该法修正时,这一规定并未修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能够抵补损失时,不再另行支付赔偿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其差额部分。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是当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定形式,而且是首要的法定形式,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责任都应适用。只有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才能另行主张损失赔偿。现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表明,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责任,如没有约定违约金,则违约金责任无适用的余地,改变了原有违约金责任的适用规则。这一规定符合契约自由原则的本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无疑具有进步性。根据这一原则,违反合同约定逾期返还借款的,无法定违约金适用的余地,逾期利息不属法定违约金。

4,逾期利息的性质还取决于当事人合同中的约定

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逾期利息的性质同样取决于当事人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中对借款逾期后违约责任的形式进行了约定,无论违约金的金额是否明确,逾期利息则属违约金;反之,当事人对借款逾期后违约责任的形式没有约定或者只约定了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则逾期利息的性质为损失赔偿或者继续履行。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或者逾期利率的约定可能有约定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区分,有约定借款内利率与未约定借期利率的区分,对不同的约定其逾期利息就有不同的性质,应当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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