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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 法律解析

撤销死亡宣告法律后果的规定

日期:2020-03-29 来源:- 作者:- 阅读:562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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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三十七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第三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

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观点】

宣告死亡是依法推定公民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可能确已死亡,也可能并未死亡,这就产生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问题。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是对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推定的否定,必将产生新的法律后果。

—、财产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民事主体,应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审判实践中,如果经查明属于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了他人的财产的,除应由该利害关系人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民法总则》对婚姻关系变动问题的完善

完全吸收的由两个方而:一是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二是自然人的宣告死亡虽然被撤销,但是其配偶再婚的,则该婚姻关系不自行恢复。在吸收基础上加以完善的有:如果自然人的宣告死亡被撤销。且其配偶未再婚的,一方面原则上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1:1起自行恢复;另一方面,考虑到对配偶一方意思的尊重,如果配偶明确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的,则该婚姻关系不恢复。

三、《民法总则》对收养关系效力的新规定

本条明确了收养关系的效力,且规定此种效力不因当事人的意思而改变。主要理由在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耍件和程序要件,收养一旦成立且合法有效则不能再行改变,更不能以当事人的意思来改变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的效力。就此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所规定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系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决定收养关系的效力,法理依据不足。

【相关案例】

1.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人与其再婚的配偶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谷XX与王XX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其配偶已再婚的,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

案号:(2015)南民初字第4214号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幵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财产的人返还财产

——周树森与全利青、庞海荣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依据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人返还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有关确认财产权属所产生的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

案号:(2015)北民初字第927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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